“北大帮”司法学阀违反了“两高一部”关于铲除司法掮客新规的哪些规定?

北大教授易继明和他的“北大帮”司法学阀

在西电捷通与苹果公司的专利纠纷案件中,北京大学教授易继明及相关法官的某些做法被实名举报,笔者阅读大量相关举报材料后发现,如果举报情况属实,上述教授和法官违反了“两高一部”关于铲除司法掮客的新规中的多项规定。这些新规旨在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和利益勾连,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

以下将举报内容中包括易继明教授和涉案法官组成的“北大帮学阀”涉嫌违反新规的行为(黑体部分)逐条分析如下:

易继明教授涉嫌违反的规定:

1. 充当“司法掮客”和“学术不端”

    ◦ 举报指出易教授在案件审理期间曾试图与西电捷通进行商业合作,在合作希望落空后,随即发表了与西电捷通立场相反的文章。这与新规中禁止法官、检察官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名义接受相关利益,或与律师合作经商办企业的精神相悖。

    ◦ 在索尼案中,易教授通过律师K(杨安进)向西电捷通索要“专家费”,并要求费用先转至律师个人账户。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禁止索取或收受案件代理费用或其他利益,以及禁止接受借礼尚往来、婚丧嫁娶等名义赠送的财物的规定。

    ◦ 易教授在核心官媒上发表文章,攻击西电捷通的专利许可费率“欲壑难填”,并在苹果侵权案二审关键节点向最高法院定点投放研究成果。这种利用学术身份和媒体影响力干预案件的行为,属于对案件施加不正当影响,与新规中禁止接受请托、过问、干预或插手案件、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或通风报信的规定相悖。

    ◦ 举报称易教授掌握了案件审判长(朱理法官)的身份信息,并在要求与西电捷通董事长曹军磋商“二审案件”被拒后,向西电捷通总经理曹军展示其与朱理法官的微信私聊记录,以示其“勾兑实力”。这直接违反了禁止私下接触法官,以及禁止打探案情、泄露秘密的规定。

    ◦ 易教授将曾为其索要专家费、且曾代理西电捷通诉索尼侵权案的律师杨安进收为博士研究生。这种“师兄弟姐妹”网络 可能构成利益勾连,违反了新规中禁止与律师以合作、合资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或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及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律师事务所违规取酬的规定精神。

相关法官涉嫌违反的规定:

1. 朱理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与易继明教授的不正当接触:其与易教授存在私人微信联系,并被易教授用作展示其影响力的工具。这违反了禁止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非因办案需要且未经批准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与辩护、代理律师接触的规定,也违反了避免不正当接触交往的原则。

2. 杜某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前副庭长)的潜在利益冲突和干预行为

    ◦ 杜某曾试图离职加入代理苹果公司的律所,而后又未离职并远程“指导”苹果与西电捷通专利侵权案的一审过程,且极力保持“保密”。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禁止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利益勾连,以及禁止过问、干预或插手其他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的规定。其保密行为也与司法透明原则相悖。

    ◦ 新规明确禁止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牵线搭桥,充当司法掮客。杜某的行为若在离任前发生,也构成在职期间的严重违规;若其未来离任,则将受到离任人员从业限制的规制。

3. 崔某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对案件管辖的干预

    ◦ 崔某被指派总管所有与西电捷通有关的管辖、侵权、无效、费率、反垄断等案件,并独创了“被告就原告”的地域管辖规则,专门针对西电捷通。这可能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了新规中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的要求。这种行为被指颠覆了民法基本制度,如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规则,涉嫌通过司法判决实施利益输送

4. 蓝某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亲属的利益关联

    ◦ 蓝某法官被指谴责西电捷通“不诚信诉讼”,因为西电捷通拒绝配合苹果公司的程序游戏。其丈夫律师蒋某专门从事反垄断和知识产权诉讼,并与苹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系密切。新规强调将法官、检察官近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等问题纳入司法巡查、巡视巡察和审务督察、检务督察范围,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和不当影响。

5. 二审判决中的“影子判决”和“毒丸”

    ◦ 最高法院在苹果侵权案二审判决中夹带“私货”,判定西电捷通不得就未索赔的侵权产品另案主张权利,“消灭”了西电捷通约4亿元人民币的债权。这被认为是未经正当程序消灭一方实体权利、增加另一方实体利益,构成利益输送,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审判范围的法律规定。

    ◦ 一审判决中插入“毒丸”,将“销售侵权产品无主观过错”篡改为“不存在侵权行为”,直接废除了《专利法》关于客观侵权的基本制度和销售侵权制度。二审管辖裁定甚至伪造了一审裁定内容。这些行为直接扭曲法律破坏司法公信力,并构成严重的枉法裁判利益输送

总而言之,易继明教授和上述法官的行为,从不正当接触交往、利益输送、干预司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操纵和扭曲法律程序和实体判决等多个方面,都与“两高一部”为铲除司法掮客、维护司法公正所制定的新规精神和具体条款背道而驰。这些行为严重侵蚀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并被认为破坏了中国的法治环境和科技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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