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六十名公开实名举报人都是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电捷通”)的工程师。
二十年前,我们怀揣创新的梦想和对知识产权法治的信赖,创立西电捷通。我们开创性提出三元对等安全、原子性密钥实体鉴别架构,在抵御量子计算威胁、TCP/IP四层通信网络安全协议等领域实现突破性进展。25年的持续创新,投入超20亿元专注于深度研究,已建立起包含数百个专利族群的全球知识产权组合,为通信网络向后量子安全时代转型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
我们的技术成果经过严格的国际标准竞争。作为首个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家标准中持有标准必要专利(SEP),在ISO标准必要专利位列全球企业/科研机构第二十位的中国民营企业。我们始终坚信,开放创新与法治是技术进步的核心动力。
作为工程师,我们注重技术的纯粹,享受纯净科研。但近年西电捷通持续遭遇的司法不公,使我们认识到纯净的科学研究在司法腐败面前不过是个斑斓的气泡。个别专家教授、代表、研究机构和协会为谋取私利,背离科研诚信、产业常识和知识产权伦理,频繁组织资金来源不明的“研讨会”,借机输出“咨询意见”“研讨成果”,堂而皇之干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为捍卫科学尊严和创新者生存环境,我们被迫中断对科学的专注,转而从技术视角审视法律和法律人难以启齿的不堪,以期优化创新者的维权路径。
经过对法律和相关司法文书进行对标排查,我们确信:
一、拥有上诉司法权威的法官以“统一协调”名义直接干预下级法院审判,禁止西电捷通在针对苹果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起诉苹果北京公司,而只允许起诉苹果上海公司。在“协调”下级法院办案期间,该法官竟欲下海加入苹果公司代理律所从事法律服务;
二、二审法院个别法官颠覆法律基本规则,为西电捷通量身定做特别规则,为特定当事人谋取诉讼利益;
三、他们任意篡改下级法院事实认定,用判决书向一方当事人输送巨额案外利益;
四、他们在“维持原判”的判项之外随意消灭西电捷通数亿元侵权赔偿额,而所依据的全部“法律依据”仅是一句“难谓正当”;以二审判决表面维持一审判决的假象,实则是将“胜诉方”置于死地;
五、他们公然宣称销售侵权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六、他们颠覆一般管辖原则,用“被告就原告”把西电捷通拖入一个个侵权者打造的“司法后院”;
七、主审法官把司法审判权“出租”给对方律师,让对方律师撰写司法裁决;
八、他们的法庭在作出终审判决之前,恭请对方代理人审核批准判决书“草稿”。
上述令人毛骨悚然的现象,使我们再也无法从技术和工程学角度审视法务部同事们的专业水准。我们必须承认技术和工程学知识对解析法律环境的局限。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必须采用非常规的常规方法,排查隐患,达到追求司法公正的目标。实名举报即是公平验证违法犯罪事实是否存在的科学选项。
本实名公开举报中的主要事实均经反复核对,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六十人签名页和相关证据将向有关部门提供。
我们举报的具体事实:
一、法官将审判权“出租”给一方当事人,由该方当事人律师代行审判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谢甄珂、兰国红、李迎新作出的(2023)京73民初270号裁定,系由原告律师撰写。撰写人是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立辉。该律师曾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3年下海上海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从事法律服务,2018年加入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赵立辉律师于2024年4月3日撰写了(2023)京73民初270号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4年4月3日在赵律师伪造的裁定上加盖法院印章。
谢甄珂、兰国红、李迎新等合议庭法官,向对方律师出租审判权,并加盖法院公章,冒充法院裁决。西电捷通在不知道该裁定虚假的情况下,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而最高人民法院余晓汉法官、欧宏伟法官和曹慧敏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则迅疾作出(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11号裁定,以终局裁定维持假冒裁定。
该假冒裁定无视案件基本事实,一本正经地谴责西电捷通“不诚信”诉讼。而(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11号裁定,又一本正经地维持了虚假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诉人民法院两裁定均非法官独立作出,而是“外包”审判权的非法裁定。这种行为视国家审判权为儿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已涉嫌犯罪。
二、审判人员利用上诉法院地位,插手一审法院审判。要求西电捷通限定起诉对象,并成功将一起专利侵权诉讼的一审拖延至专利过期。
2016年,西电捷通对苹果公司中国子公司苹果上海公司和苹果北京公司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该法官直接插手一审法院具体审判事务,通过一审法院强令西电捷通不许起诉苹果北京公司,迫使西电捷通撤销对苹果北京公司的起诉。西电捷通得知该法官早在2015年就向代理苹果公司的律师机构递交过工作申请,以辞去法院审判职务为代价加入苹果公司在华代理律师机构。但后来该法官并未脱离审判岗位。2017年,西电捷通屈服于该法官的压力,被迫撤销对苹果北京公司的起诉。
我们通过一篇网络深喉评论,得知该法官日常性干扰案件审理,成功将一审周期从法律规定的半年至一年拖延长达六年,直至专利过期才善罢甘休。与之相反的是,该审判人员凭借其最高审判机构专利组组长的权势,对苹果公司对西电捷通发起包括反垄断诉讼在内的各种诉讼,大开程序绿灯,为苹果公司提供程序优势,阻断或搁置西电捷通所有法律救济程序,帮助苹果公司凭借其巨额财务优势对西电捷通实施诉讼超限战。从而达到耗尽西电捷通运营资金,让西电捷通失血致死的目的。
三、上诉法院在司法判决中夹带私货,在判决项之外无端罚没西电捷通数亿元侵权赔偿,向对方当事人输送巨额案外利益。做出二审判决表面维持一审判决的假象,实则是将“胜诉方”西电捷通置于死地。
(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案终审判决,一面假意维持该案一审判决,一面私设争议,通过“本院认为”用原被告双方从未涉及的事实和争议事项作为夹带私货的载体,无端剥夺西电捷通数亿元侵权赔偿额,而西电捷通被罚没的数额数倍于一审判决西电捷通获得的侵权赔偿额。
更令我们震惊的是,该判决罚没西电捷通数亿元侵权赔偿额的唯一“法律依据”是主审法官一句“难谓正当”。817号判决的审判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朱理、法官崔宁和法官罗霞。817号判决一方面维持一审法院经过长达六年的审判所做出的一审判决,另一方面却挖空心思在判决项之外为苹果公司输送高达数亿元的“侵权利益”,作为对苹果公司长期恶意侵权的奖励,奖励数额竟是维持一审判决金额的数倍。朱理庭长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极尽所能向苹果公司输送案外利益。除直接向苹果公司输送巨额侵权奖金外,还在未经任何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宣告”西电捷通百余族专利没有价值;从根本上破坏逾百家国内外知名厂商与西电捷通的合同关系;用一个817判决直接宣告西电捷通逾百族国内外专利全部“无效”;817号判决以维持一审判决为名,行彻底消灭西电捷通之实。
举报人请求有关部门调查法官用二审判决表面维持一审判决的假象,将“胜诉方”置于死地的动机。以及法官通过私设争议、利用“本院认为”规避判项限制,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假冒自由裁量,以“难谓正当”魔咒,剥夺当事人重大经济利益,向对方当事人输送案外利益的不法行为。
四、上级法院法官通过上诉裁定,伪造下级法院事实认定、篡改法律基本规则,架空审级,向对方当事人输送管辖利益。
为颠覆“原告就被告”和侵权行为地等法定管辖规则,(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2号裁定伪造(2022)陕01知民初776号的事实认定。为嫁祸下级法院,制造程序空转,(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2号裁定直接伪造一审裁决“本院认为”中根本不存在的内容,即“针对西安国美公司(注:侵权产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生效判决已经判定不构成侵权”。而该“生效判决”正是表面维持一审判决,但却暗中罚没西电捷通数亿元侵权赔偿额,向苹果公司输送巨额案外利益的(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判决。可见,在下级法院羞于篡改法律的情况下,(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2号裁定直接伪造了下级法院判决的事实认定。企图把“销售侵权产品不侵权”这种篡逆法律的行为嫁祸于下级法院。
令人震惊的是,伪造下级法院裁定事实认定的二审终局裁定的审判长,正是817案合议庭承办法官崔宁。该案同样以虚构争议事项的手法,在判项之外夹带篡改法律的私货。该裁定的“合议庭”法官除审判长崔宁外,还有顾正义法官和王倩法官。
除此之外,崔宁法官在西电捷通诉苹果专利侵权管辖终审裁定(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1号中,借助其在西电捷通诉三星专利侵权终审管辖裁定(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2号中对下级法院中事实认定的伪造,将“销售侵权产品不侵权”的“法律规则”扩大适用到西电捷通诉苹果侵权终审管辖裁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贯彻其自创的“被告就原告”地域管辖规则。
为向三星公司输送非法管辖利益,崔宁等法官在三星诉西电捷通专利许可费管辖纠纷 (2022)苏05民初272号中,直接插手苏州中院的案件审理,明令苏州中院将“被告就原告”作为一般管辖原则和地域管辖原则,并据此做出管辖裁定。随后,崔宁等法官在终审裁定(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29号中闭目维持苏州中院的违法裁定,将违法裁定的主要责任甩锅给下级法院。
在崔宁等人的运作下,无论是侵权案件、合同案件,还是二者混合案件;无论西电捷通是原告还是被告,西电捷通只能“享用”崔宁等人为西电捷通量身定制的“家法”,西电捷通只被允许接受对方当事人耕耘过的“后院法院”的管辖。崔宁等人做出的(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1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2号、(2023)最高法知民辖终229号三个裁定创设了专利权人因维护创新者权利而沦为司法贱民的先例。
举报人请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上级法院篡改下级法院裁定中事实认定的枉法裁判行为,查明上级法院故意篡改民事诉讼法和专利法基本原则的违法犯罪动机,和背后的利益输送,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不被腐败行为侵吞、褫夺。
五、上诉法院将终审判决“草稿”交由被控侵权代理人“审批”。
在北京高院(2017)京民终454号终审判决作出之前,上诉法院法官竟于2018年2月8日、2018年2月24日两次将终审判决书“草稿”交给苹果公司代理人“审批”。这种枉法裁判行为,不仅泄露审判秘密,而且公然出售司法审判权。该案合议庭法官是焦彦、刘庆辉和毛天鹏。
举报人请求有关部门彻查该案中的“地下合议庭”成员,杜绝编外“法官”架空合议庭的枉法裁判行为。
西电捷通公司曾实名举报北京大学某教授充当司法掮客。2022年8月11日,某教授携严性女博士生前来西电捷通驻北京办事处,要求西电捷通法定代表人曹军就正在审理的(2016)陕民初10号判决上诉案与其建立“合作关系”,被曹军拒绝。随后,某教授向曹军展示其与某法官的微信私聊截屏。而与某教授私聊的法官正是审理该上诉案的审判长。在某教授的“合作意向”被曹军拒绝后,某教授重新锁定“合作方”,随即在《法制日报》和《改革内参》上连续发表抹黑西电捷通专利技术的“学术文章”,声称西电捷通的专利许可费是“欲壑难填”。随后,与某教授保持微信私聊的某法官作出817号案判决,表面维持一审判决的同时,通过判项外“说理”,无端罚没西电捷通数亿元人民币。西电捷通被该法官罚没的赔偿数额是西电捷通一审“胜诉”判决获赔额的数倍。
据网上流传的一篇“深喉”文章揭露,该法官罚没西电捷通数亿元债权的依据就是某教授发表在《法制日报》和《改革内参》上为其合作方牟利的“学术成果”。
对此,举报人请求有关部门调查该法官与某教授和被控侵权人代理人之间的利益输送关系,清除利用这种新型“政商”关系,利用在判决书判项之外夹带私货,消灭受害人巨额债权的枉法裁判行为。
七、早在2015年开始,现任知识产权审判庭杜微科副庭长就准备加入苹果公司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机构。
杜微科长期以上级法院名义公然干预一审法院具体审判事务。为达到特定目的,杜微科禁止西电捷通起诉苹果北京公司,迫使西电捷通在诉讼过程中被迫撤回对共同被告苹果北京公司的起诉。在杜微科的干预下,西电捷通诉苹果上海公司专利侵权案一审程序被拖延六年,直至涉案专利即将到期之时才允许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在杜微科法官的运作下,涉案专利终于在生效判决前过期。递交过投名状的杜微科法官竟然主掌了知识产权终审大权,这是我们研发人员难以想象的噩梦。
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创新秩序的基石。在国际同行争分夺秒之时,我们却不得不走出宁静的实验室,融入街头的喧嚣。
我们像崇尚科学一样崇尚法治。
我们期待在法治的保障下,享受纯净的科研。
敬请有关部门关注我们的举报。
西电捷通六十名工程师
二零二五年三月九日
工程师名单:
马云龙 马丹丹 王月辉 王 锐
井经涛 韦红璞 平锋斌 田玉存
皮永平 师倩俊 朱籽莹 乔阿龙
刘晓岩 刘晨梅 汤超群 孙晓辉
芦 亮 苏乔娟 杜永利 杜志强
杜 明 李志勇 李洪海 李 琴
李 毅 肖 龙 吴 憬 张兴虎
张国强 张变玲 张爱龙 张喜斌
张遵红 陈少波 陈 更 陈维刚
苑国兵 周 涛 郑旭霞 郑 骊
赵永保 段 亮 侯文欣 贺紫琳
贺 燚 夏 芳 铁满霞 郭金发
郭海娟 陶海军 黄振海 盖 优
梁绒娟 董轩武 董阿娟 雷领红
蔺萌萌 樊绿林 颜 湘 潘 琪
(转,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