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大教授被举报一事还在持续发酵。
本想等调查结果出来之后再对这个事情有个跟踪和分析,但是看到当事人及一些声音还在不断出来之后,觉得也没有这个必要,尤其是后台不断有人留言或询问一些问题。
例如有人问道”市场广泛实施的许可技术(IEEE 802.1 1 相关SEP)许可费率为0 · 022一0.035人民币/台,WAPI所主张的费率为1元人民币/台,到底事实和数据是怎样的?”,以及为何《WAP《专利技术强制实施问题》一文要在举报信提到的《法制日报》刊发的基础上修改编辑后重发,等等。
所以我们决定就事件中的一些事实展开分析,并无不妥,也不会影响相关案件的调查。相关问题我们会形成一个系列,每篇评论一个话题,直到最后一篇来完整解析这件事情背后的底层逻辑到底是什么,以及为何这事件背后的本质是中美科技较量中的一个局部缩影。
第一篇,就先来谈谈许可费率问题,一块钱到底是不是专利权人的”欲壑难填”。
由于当事人之一在最新发布的文章中已经将称讠胃从《法制日报》文中署名的主任、教授改为研究员,本文在此以”研究员”作为代称。
目前,大家看到最多的版本是
研究员在文章中提到观点是”鉴于市场广泛实施的可比技术(IEEE 802 · 1 1相关SEP)许可费率(0 · 022.0 · 035元人民币/台)明显低于WAP《所主张的费率(1元人民币/台) 纵使榨干全部行业利润,恐怕都不足以填满这类欲壑。
而举报人在举报信中提到的观点是“业界认可的高德纳报告表明,2016年手机中的Wi.Fi累积许可费率为50美元,是* * *教授声称的WAP《’天价’许可费率的300倍
如果从专业角度来看,两种说法都有问题,而问题更大、可能会对公众产生重大误导的则是研究员文章中的对比数据。
01
0.022 – 0.035元人民币/台费率从何而来?
很多人关注的一点就是,市场广泛实施的可比技术许可费率0.022-0 · 035元人民币/台的数据是从何而来?这个数据是不是真的就是市场认可的广泛实施的wi-F i费率?
因此,要找到这个数据来源,必须要看研究员及其博士生2022年在《知识产权》杂志发表的论文全文,这一点在《法制日报》的文章中并没有。
在这篇论文中,有一段描述专门记载了这个可比费率的来源,主要是来自美国的两个判例,一个是Microsoft v. Motorola案 一个是In re Innovatio案,有关这一段可比费率的完整描述如下:
“如此庞大的市场应用,自然会催生与Wi-Fi有关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以“美国微软诉摩托罗拉(Microsoft v. Motorola)案”和“再创新(In re Innovatio)案”为例:在Microsoft v. Motorola案中,Robart法官认定微软公司的Xbox游戏机使用了摩托罗拉公司关涉Wi-Fi的11项标准必要专利。考虑到摩托罗拉公司的专利对标准的价值较小,符合FRAND的许可费应为每台3.471美分(约合人民币0.24元)[63],与摩托罗拉公司的诉求(Xbox游戏机售价的2.25%,即4.5美元/台)相距甚远;[64]在In re Innovatio案中,Innovatio公司持有的19项Wi-Fi标准必要专利具有中等到中高等的重要性。受理法院根据Wi-Fi芯片的价格和利润率、Innovatio 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的重要性和数量占比等因素[65],自上而下计算出对于每台设备,IEEE 802.11技术的累积许可费为1.8美元。对于该案中的许可人,全部涉案IEEE 802.11专利的许可费为9.56美分/台(约合人民币0.67元/台),分摊至每件IEEE 802.11专利的许可费仅0.5美分/台(约合人民币0.035 元/台)。[66]然而,据西电捷通诉索尼案的公开信息,西电捷通对第02139508. X号WAPI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为人民币1元/台。即使不考虑使用率低、市场接受程度极为有限等实际情况,西电捷通针对WAPI技术收取的许可费也远远高于Wi-Fi 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收费标准。”
其中直接出现了0.035元/台的费率,这是来自In re Innovatio案,而另一个0.022元/台的费率在文中并未直接出现,而是在脚注[63]中出现的,这是微软诉摩托罗拉案。实际上整段有关费率的引用参考涉及来源是[63]-[66]。

《知识产杈》杂志论文
02
欲壑难填,还是偷梁换柱
从研究员文章中这一段的费率对比来看, SEP行业内的专家可以马上发现其中的问题,以及可能对公众造成的严重误导。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偷梁换柱。
如果仔细看,会发现0.022-0.035元人民币/台这个费率是折合成每件专利的费率。实际上,在微软案中,摩托罗拉共有11件专利,因此法院裁决FRAND的许可费率是每台3.471美分(约合人民币0.24元)。在Innovatio案中,共涉及19件专利,因此法院裁决的FRAND许可费率是9.56美分/台(约合人民币0.67元/台)。
因此,0.24元和0.67元才是实施人每台支付的实际许可费。
研究员在论文中,巧妙的引用了举报人与索尼案的信息,“然而,据西电捷通诉索尼案的公开信息,西电捷通对第02139508. X号WAPI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为人民币1元/台。”,言外之意,举报人凭借1件专利所要的专利费是1元/台。
这就很好的形成了与前述两案的折算到每件专利的许可费对比。
但是研究员论文中显然忽略了一个信息没有清楚的向公众展示,就是在举报人与索尼案的北京高院二审判决,(2017)京民终454号,还明确的记载了在举报人达成的四项合同中,是将举报人一揽子的专利,包括授权专利和申请中的专利,一起打包许可的。
例如,“2011年12月14日,西电捷通公司与案外人于西安签订《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项目名称为“一种适合有线和无线网络的接入认证方法”等76项专利及83项专利申请的许可。”,并且提到“上述四份合同均约定专利入门费为8万元,专利提成费为1元/件。”

北京高院索尼案二审判决
也就是说举报人的许可计划中,并不是只那一件专利收1元,而是所有专利打包的许可费是1元。
这一点,研究员及其博士在论文中既然提到了引用索尼案,恐怕对这一点的记载应该也是可以看到的?但为什么要断章取义、误导公众呢?
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即使是想比较单件专利的许可费率,也应当是以1元除以其拥有的所有有效专利为分母,假设按照判决书2011年公布的76件授权有效的计算,也是0.013元/台。
而这个价格与所谓的“市场广泛实施的可比技术0.022-0.035元人民币/台”相比,如何呢?
恐怕稍微有点良知的人应该都清楚,只有这样一种比较才算相对公平吧,用“关公战秦琼”的方式来形容“纵使榨干全部行业利润,恐怕都不足以填满这类欲壑”,显然并不合适。
这样低级的错误,竟然出现在北大这样一个知名学府的知名学者论文中,很难想象不严谨竟然到如此程度。而刊发这种论文的杂志也有审核不严的责任,试问这种杂志是怎么做到知识产权行业内权威的。为何我会在此点出平台的责任,后面会有分析。
03
市场广泛实施的费率到底是多少?
文到此,还有几个问题没有说清楚。
一是可能会有人质疑我上述分析中,用76个授权专利作为分子来平均1元/台,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这76件专利并非都是标准必要专利。
那么我们就换另外一种思路来进行对比。
此时我们已经可以确认举报人的1元/台,实际上指的是其所有专利打包的许可费率,也就是WAPI技术对外的唯一许可费率。
那么只要比较与WAPI直接对标的另外技术路线Wi-Fi的总许可费率再估算安全部分就可以了。
而Wi-Fi的总许可费,要清楚,并不是研究员论文中提到的两个案例中,一个11个专利收0.24元/台和一个19个专利收0.67元/台这么简单,因为这两个案例中的专利权人的专利仅仅占据所有Wi-Fi专利总量的一部分。
如果按照Innovatio案中,法官通过自上而下计算出来的“每台设备,IEEE 802.11技术的累积许可费为1.8美元”,这个累积许可费就是Wi-Fi这项技术总的许可费,在这个案子中法官认为是1.8美元,也就相当于是12.8元人民币/台。
这个数据下涉及安全部分的是能够和WAPI总技术直接对标的可比费率,按此估算,WAPI的1元人民币/台,是欲壑难填?
作为对比,举报人在举报信中提到“高德纳报告表明,2016年手机中的Wi-Fi累积许可费率为50美元”,对于这个数据,虽然我没有找到出处,但是根据以往经验来看,这个价格高了,与现实存在不符,可以作为报告研究的结果,但是与现实中的操作可能还有差距。这也是我看到举报信内容,唯一觉得会被质疑的地方。
因为简单按照常理推算,如果按照苹果向高通每年支付19亿美元许可费,其中每年苹果手机出货2亿多部计算,行业内认为苹果每台交给高通的许可费在7.5美元,这还只是蜂窝SEP的价值。总体来看,如果算上苹果给其它权利人诺基亚、爱立信、华为等缴纳的费用,可能苹果一家支出的许可费用在20美元左右。因此,如果仅是Wi-Fi技术,一台累积50美元,个人认为还是高了,与现实可能存在差异。
那么现实中,市场认可的Wi-Fi普遍费率到底是多少?这就是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对于这一点,可以参考苹果资助的研究机构CRA在2022年发布的一份报告《SEP特许权使用费、投资激励措施和总福利》。
要知道苹果资助的机构,其目的主要是为低许可费率做背书,支持苹果少缴专利费的商业利益。在这篇报告中,CRA总结了以往主要对苹果一派有利的几个判例,其中前两个判例正是研究员在论文中使用的两个案例。

CRA报告(2022年)
不难发现,即使是在这份有利于苹果利益的报告中,在五个案例中,只有前两个,也就是研究员报告中引用的两个案例,是许可费率最低的,其它三个案例的许可费率都要更高,例如每台0.65-1.38美元(4.55-9.66元人民币),每台0.9-1.9美元(6.3-13.3元人民币),每芯片0.15美元(1.05元人民币)等。
这些法院裁决的Wi-Fi许可费率要远远高于研究员在论文中信誓旦旦的称之为“市场广泛实施的可比技术许可费率(0.022-0.035元人民币/台)”。
即使是研究员在论文中引用的微软 v 摩托罗拉案,通过CRA报告的上表数据也可以看到,法官裁决的FRAND费率是0.008-0.196美元(0.056-1.372元人民币)。
所以我们不禁要问,研究员的报告中为何要如此误导公众?让大家觉得Wi-Fi行业的标准许可费率就是0.022-0.035元人民币/台?
这种以知名学者身份形成的结论,给公众造成误导的结果就是,进一步助长反向劫持(Hold out)现象。
我们以华为正在实施的Wi-Fi 6许可项目为例。
华为在2023年7月13日公布了其Wi-Fi 6的许可费率,0.5美元/单位。

来源:SisveIE网
我不知道研究员在看到华为单独的许可费率居然和一个专利池的许可费率相同,都是0.5美元的时候,会不会用“欲壑难填”来形容华为。
但是即使是华为和专利池给出的0.5美元,也就是3.5元人民币,人家也是签署了20多个合同,这是不是就是研究员在论文中倡导的,不用公权力,用市场来自我验证?
那么如果按照研究员论文中给出的措辞和标准“市场广泛实施的可比技术(IEEE 802.11相关SEP)许可费率(0.022-0.035元人民币/台)”,我想华为在和很多被许可人谈判时,会有多少人会拿着这样一个知名专家学者的证据作为指责华为专利许可费率不FRAND的证据?
这个3.5元人民币的要价,和0.035元人民币的所谓行业均价之间100倍的鸿沟,我不知道要用怎样的谈判技巧才能弥补。
这就是我为什么说包括《知识产权》杂志、《法制日报》在内的平台,如果不能尽到内容审查的职责,造成“市场广泛实施的可比技术(IEEE 802.11相关SEP)许可费率(0.022-0.035元人民币/台)”这种引发误解的表述,与现实情况存在巨大差距,那么相关的期刊、报纸就有责任和义务去主动撤回所发布的文章,否则相关机构的权威性必然受到牵连。
04
结语
一块钱,到底是不是欲壑难填。
我不知道。
群众的眼睛应该是雪亮的。
但是,我隐约感觉到了另外一种欲壑难填“… …
(来源:吴征高低 企业专利观察 2024年09月16日 15:19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