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中国北方小年夜,一篇知识产权奇文出现在网络上。
嬉笑怒骂皆成文章。外表看似讲述了西电捷通与苹果、三星案中不寻常的一些地方,实则是针砖时弊的对中国司法为何最终沦落为成为权贵者的护法,明里暗里的在判决中敢于夹带私货、私藏毒丸,发出了最后的无奈。
正如文尾一语点破还在做着知识产权强国梦的世人:
“知识产权诉讼秩序到了非整顿不可的地步。
不断送司法老干,司法一定被老干断送。
各位知识产权主官,在你等不遗余力谋求最高知识产权法院编制并在将来成功挂牌的时候,你们可曾想过创新者早已被吓破了胆?
这些话,不知道有多少打过知识产权诉讼的人想过,但恐怕很多人都是敢想、敢怒、却不敢言。
因为识时务者总会认为,将来说不定什么时候我的案子还要“他”来审,而执掌司法天平的判官似乎不自觉的有同感——总有一天你会有案子到我手里。
于是乎,创新者吓没吓破胆,我不清楚,只是感觉到敢于站出来讲述亲身经历的人,会越来越少。
闲言少叙。
先来看对这篇奇文中争议的第一个有意思的话题:为什么看似是西电捷通赢得了对苹果的1.43亿元的赔偿,最终却变成了苹果反倒从法官的判决中赢得了更大的“四亿”专利许可费。
这消失的“四亿”专利费背后,到底谁才是真正的赢家?
事件的起因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在西电捷通诉苹果案的二审判决(全文链接,简称817案)中的一个不起眼的部分:
“因此,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总额并非过高,也未超过西安某通信公司诉请赔偿的总金额。西安某通信公司在原审中明确了其关于被诉侵权期间内被诉侵权产品的品种、型号及销售数量等主张,并在二审中称如另行主张权利将排除已经获得的许可费对应的销量部分,该主张实际上欲保留基于实际销售数量与其在本案中主张的销售数量之差另行主张赔偿的权利,考虑被诉侵权人在一定期间内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整体性,西安某通信公司以分割销售数量为由对具有整体性的诉讼标的进行机械人为、任意拆分,难调正当。本院在考虑依据原审法院调取的证据估算的实际销售数量对本案赔偿数额的影响后,西安某通信公司不应基于被诉侵权期间内相同型号产品的销售数量之差另行主张权利。且本案系权利人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对部分共同行为人主张权利,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系针对涉案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之损害,则在本案之外,权利人亦不应再基于本案判决已考虑的共同侵权行为之损害获得重复赔偿。”
这段看起来很晦涩,简单来说,就是法院认为西电捷通以分割销售数量对整体的诉讼标的进行拆分,据此认定为“难谓正当”。
仅从这一点表述来看,熟悉近年来法院裁判的一个关键点——恶意诉讼的专业人士,可能会有一些类似的同感。看起来法官认为西电捷通任意拆分主张的销售量的行为,和法院对“恶意诉讼”的不待见,有异曲同工之处。
于是法官裁判结果是,权利人不能再对未主张的销售部分另行主张权利。
如果再用通俗一点的例子来比喻,就好比近来有人对专利权、许可费(金钱赔偿)和禁令之间的关系用房屋租赁的道理来描述一样。
如果将专利权比作财产权,就好比是一个房屋,使用了这个房屋的苹果公司,理应按照财产权(专利权)按时支付西电捷通房租(也就是专利费),如果不支付,按照法律规定,拥有财产权的房主有权禁止其使用房屋(相当于禁令)或获得赔偿。
好,那回到本案中,就类似于西电捷通主张先对这套三室一厅房屋中的一间房判决苹果支付租金。然而最终打完诉讼一看,法院确实支持了你一间房屋的租金和不交房租的惩罚性3倍赔偿,但是最后却告诉西电捷通,因为你对整套房间进行机械人为、任意拆分,难谓正当,所以判决你不许再主张其他两间房的租金及赔偿。
现实中假设真的是租房时发生了这种纠纷,法院如果这么裁判的话,估计又会引发恶性事件。什么枫桥经验,在老百姓的普通认知下,全都是浮云。
那么为什么在专利案件中就敢这么裁判?
从我的角度来看,还是中国对于专利权这种无形资产的保护,远不如财产权那么严格。当然这点在西方也是如此,例如美国就有很多专利强保护的人土,希望将专利权的保护视为财产权,如果达到这个程度,那么意味着专利局将没有权力宣告一件专利的无效,而只有法院才有权做出这种裁决。
然而,在这篇奇文中,却认为这背后并不简单,并直指中国知识产权审判背后混合的司法摘客、老千等问题,认为这才是病根。
奇文的作者“观茶”认为,这种在判决书中夹带向一方输送案外利益的“私货”的,就是“影子判决”:一审判决中不涉及,二审上诉人不争议,但被二审判官夹藏在二审判决项之外用以消灭一方实体权利,增加另一方实体利益的隐形判决。
直指二审判决在消灭西电捷通一方实体权利的同时,实则是在给苹果公司输送利益。
而这个数额,就是四亿!
按照奇文中记载的“在二审侵权案件涉及的侵权周期内,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实际销量超过一亿台件。”
的确,如果按照西电捷通1元/件的公开许可费率,如果算上惩罚性的3倍赔偿,基本就是这个数额。
实际上,在二审判决中“难谓正当”判决部分之前,特别描述了对苹果侵权产品的数量情况:
由此,就看出了三室一厅的区别:西电捷通主张的一间房屋相当于——A型号手机4000万台,B型号手机700万台。

但是判决书中也记载了,因为苹果公司拒不提供销售数量信息,因此不得以按照进网许可证来推算的销售数量。所以,明确记载了2015-2017年之间的各型号产品入网许可证的数量。即使平均来算,A型号手机2015-2017年间每年销售也有6900万台,B型号手机平平均数量2288万台,平板电脑61万。
的确原审判决的确定的销售数量远远低于可估算的苹果实际销售数量。
那么为什么西电捷通主张的是这个部分数量,原因并不清楚。
不过在和很多企业的IPR交流中国的诉讼赔偿时,大家都不约而同的认为中国单个专利案件的索赔基本不可能突破2亿元。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就像中创新航向宁德时代索赔10亿元,最终法院能判给2亿元恐怕已经是烧高香了。
正好今天的知产财经刊发了一篇《判赔数额过亿知识产权案件合集(2020-2024)》,大家可以仔细看一看,凡是高赔偿额的全都是技术秘密侵权纠纷,专利侵权案件有没有判决赔偿超过2个亿的?
这就是中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现实。
从现实来看,西电捷通在817案中能够获得1.43亿的赔偿,已经算是中国专利案件中的一个记录了。
怎么可能指望中国法院在一个案件中直接给你判四个亿?
这听起来就是天方夜谭。
所以,小机器人起诉苹果索赔100亿元,单凭一个专利,只想问一句中国法院敢判么?
但这就是现实。
从这一点来看,中国的专利审判制度,目前不是鼓励创新者维权,而是鼓励侵权者勇敢的去侵权,你侵权越多,获利越大,我顶多封顶就判罚你赔偿2个亿。
那么,这个隐形的政策造福了谁呢?
一定是类似于苹果这样的巨头科技公司,可以更加肆无忌惮的侵权,而不必担心有无限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家专利权人在行权时,都要考虑到中国的审判现实。从这一点再来看宁德时代起诉中创新航,其索赔额的计算可能并不是紧贴实际侵权损害,而是贴近中国司法能够审判的极限。
如果中国的专利侵权案件审判给人的预期是这个样子,怎么可能真正激励创新!?
大家只能看着司法审判的指挥棒来查找到自己可能的获利空间,司法不是促进了创新,反而是阻碍了创新。
而且长期以来,司法审判见不得专利权人获得更多专利收益的案子比比皆是。
像最早靠专利起家的朗科科技,一度在专利运营上被封神,靠着一件专利获得数亿元的许可费,然而在专利到期前的行权,尤其是和北京旋极的诉讼纠纷,最终还是被法院驳回。外界普遍传闻,是法院见不得一家公司凭借一件专利可以持续收费。
诸如此类的从专利神坛走下的还有邱则有,自拍杆,都是曾经维权风光无限,到了后来认为你收益足够多,一下变成了反面教材。
中国的法院为何就不能见得专利权人一直好呢?最后,既成了创新的支持者,也成了创新的掘墓人。
尤其是类似于本案在判决中被指出夹带私货的现象,绝非个案。
正如之前分析的武汉一网万联起诉华为侵权的案件,法院基于同样的“毒丸”,将最有希望让行业通杀的专利,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为由,宣告“残废了”。反而是用一个重要性程度次之的专利,判决华为赔偿50万,完成了“狸猫换太子”式的乾坤大挪移,外表看似保护了中小企业,实则最终受益人还是华为这个巨头。
所以,这篇奇文的视角其实很对,并非是西电捷通与苹果案会怎样,而是通过这一案件,折射出来的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的制度,必须要进行刮骨疗毒式的改革。
司法机构不能一边向中央表衷心,誓言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保护发明人,但是在现实中撒放毒丸,缔造影子判决等行为,却难以经受住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而当越来越多的人看清了这一切的时候,一些案件的结果,甚至都能预见了老千的预见,正如奇文对于后续与苹果的反垄断案件的判断那样:
“如果各位看官以为二审判官仅仅不动声色地罚了西电捷通四个小目标,你就幼稚这不,苹果公司反手对西电捷通发起了反垄断诉讼,核心是价格,北大博导出圈的“价格”文章先打了底。如无意外,苹果公司将把其在侵权案件二审判决中收获的“大礼”,用作西电捷通对其实施“专利劫持”的证据。如无意外,老干将在反垄断诉讼中放大这份“苹果大礼”,继续缔造新的“影子判决”,在判决中夹带新的山货,进一步造福苹果公司和已经起诉西电捷通专利劫持的三星等公司。
检测至此,观茶不禁扼腕叹服老千手法之精妙、出手之果断、胆识之宏大。
击键至此,“案外”、“私货”、“难谓正当”、“非法法也”、“利益输送”等要素纤毫毕现。
老干鉴别法第一步验证完毕。结论:老干出手。”
(转: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