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科技暗战,一场规则不对等的专利游戏

随着美国政府祭出“专利强保护”大旗,并在关键技术领域的专利无效审理中设置高耸壁垒,中美科技暗战已从关税和实体清单延伸至知识产权博弈的深水区。与此同时,中国法院曾在SEP(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屡试不爽的“杀手锏”——禁诉令(ASI),在WTO仲裁裁决的重压下正面临失效的命运。

这场规则不对等的专利游戏,正在重塑全球科技竞争的版图,挑战中国的科技安全和国家安全战略。

一、美国保护专利权人,中国却滥用反垄断法保护专利实施者

如果说全球科技竞争是一场围棋博弈,那么在中美两强对知识产权和反垄断规则的使用上,棋风正朝着截然相反的方向发展。美国政府正在通过行政和司法手段,重塑规则以旗帜鲜明地保护专利权人,而中国的司法实践则被批评为陷入“过度警惕性应激”,滥用反垄断法来保护本土专利实施者,形成了鲜明的规则不对称

  • 美国:“反向劫持”才是创新最大威胁

在“美国再次伟大”的旗帜下,特朗普2.0时期的专利强保护班子已基本就位,战略基本明确——“反向劫持”才是创新最大威胁;其核心目标是利用专利制度来遏制大型科技公司对中小企业的“滥用”行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行政方面已作出了有利于专利权人的巨大改革。

更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司法部(DOJ)反垄断机构的立场转变。司法部反垄断司副助理司长迪娜·卡莱在2025年9月19日的演讲中明确表达了立场:实施者(Implementers)的“反向劫持”(hold out)对创新的威胁确实大于创新者(Innovators)的“劫持”(hold up)。这一立场与特朗普1.0时期的观点一脉相承,即主张采取行动防范“反向劫持”行为。

这一策略的矛头直指那些拥有强大集体市场力量的主导性实施者,如谷歌、苹果等大型实施者组成的专有联盟。这些联盟通过支持AOM组织及免许可费的AV1/VP9等标准,要求其成员承担“强制性的免许可费交叉许可义务”。迪娜·卡莱认为,这种安排损害了竞争,因为一旦标准被广泛采纳,企业将被迫免费许可其专利技术。

美国官方担忧,若企业无法获得反映技术价值的充足许可费,其投资研发的动力将大幅减弱,最终抑制创新。在“Radian诉三星案”中,美国司法部和USPTO联合提出的《共同利益声明》就明确指出,主导性实施者形成的这种态势可能引发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买方垄断担忧”。这表明美国政府正在通过严格监控大型科技公司的“反专利”立场,旗帜鲜明地站在专利权人一方,以期激励创新。

  • 中国:过度应急导致反垄断制度滥用

与美国强调保护专利权人以激励创新不同,中国的知识产权治理在面对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时,则表现出一种“过度警惕性应激”。这种防御性管制根植于后发国家的“规则不适应症”和“受害者叙事“,担忧外资企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是“滥用”和“霸权”。

在这种心态驱动下,中国的反垄断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出现了泛化与滥用的倾向。反垄断法在某种程度上被赋予了保护本土下游制造业、使其免受“过高”专利许可费冲击的隐性使命。

具体表现为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张性适用:

1.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简单化: 往往将拥有核心专利(特别是标准必要专利,SEP)等同于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 “滥用行为”认定的扩大化: 对SEP权利人寻求禁令救济的行为采取“近乎禁止”的严格态度,并频繁直接干预具体的许可条款,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FRAND许可费率。

3. 对实施者行为的忽视: 对于迪娜·卡莱重点关注的实施者“反向劫持”行为,则关注和查处不足。

这种将反垄断法“武器化”的倾向,其负面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挫伤了外资高技术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损害了中国获取全球先进技术的机会;另一方面,过度保护本土实施者,扭曲了中国的创新生态,阻碍了产业升级,使其缺乏原始创新动力,最终阻碍其向全球产业链高端攀升。中国对规则采取的这种防御性姿态和“规则套利”行为,长期来看会损害其国际信誉。

中美两国在专利权与反垄断的交叉点上采取了截然相反的政策:美国通过遏制实施者的“反向劫持”来激励创新,而中国则被认为通过反垄断手段为本土实施者提供“保护伞”。这场规则不对等的博弈,正在深刻影响全球科技企业在标准制定和专利许可上的战略部署,美方已经先于中方成功重建了科技安全战略的“制度优势”。

二、不对称的“无效门槛”:中国企业的海外困境

然而,当焦点转向中美企业间的直接专利交锋时,这种规则的重塑却呈现出明显的不对称性。

在存储器(长江存储 vs 美光)、服务器(慧与 vs 浪潮)等关键领域,中美企业之间的专利战正在正面对决。以玻璃基板行业为例,在康宁诉彩虹集团的案件中,双方互相对对方专利发起无效挑战。

最新的发展引人深思: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采取了新政策,提高了专利无效的受理门槛,使得挑战者(通常是中国企业)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今年7月至10月,彩虹集团挑战康宁的四件专利,全部被USPTO拒绝受理(Institution Denied)。美国专利局以“已授权时间较长”等“既定预期”为由驳回请求,使得中国企业在美国几乎丧失了有效应对的机会。

反观中国,如果同样的平行案件发生,美国企业挑战中国企业的专利时,中国专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缺少与美国对等的“严苛受理限制”。例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对康宁挑战彩虹集团的一件中国专利进行了口头审理,这表明该专利存在被无效的可能。

这种规则不对等的竞争环境,对于试图在关键领域(如长期被美日垄断的玻璃基板技术,彩虹集团是中国的唯一希望)实现突破的中国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面对美国率先打破规则的现实,国内相关部门是否应考虑采取“对等”的专利无效受理门槛,已成为一个亟待思考的问题。

三、WTO裁决后中国进入“后禁诉令时代”

如果说美国正在通过设置不对称的防御门槛来保护其核心技术利益,那么中国曾用来保护本土科技巨头(如华为、小米、OPPO)的进攻武器——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 ASI),则在国际博弈中遭遇了重大挫折。

自2020年以来,中国法院在处理SEP纠纷时频繁签发禁诉令,有效阻止了外国专利权人(如康文森、夏普、InterDigital、爱立信)在海外推进平行诉讼或寻求禁令救济。例如,在OPPO诉夏普案中,深圳中院祭出了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惩罚力度,成功迫使夏普撤回了德国法院的反禁诉令申请。

然而,欧盟认为中国的禁诉令政策严重损害了欧洲企业的正当权益,使其在与中国厂商的谈判中处于显著劣势。在欧盟于2022年发起的WTO争端(DS611)中,多方临时上诉仲裁(MPIA)的仲裁员在2025年7月21日作出裁决,要求中国纠正有关做法。

这一裁决对中国是实质性不利的。仲裁庭推翻了专家组的保守判断,认定中国法院频繁颁布禁诉令,客观上削弱了其他WTO成员司法体系保护本国专利权人的能力,违反了TRIPS协定第1.1条(总则)和第28条(专利权利),构成对专利权利的实质干预。

仲裁庭要求中国在2025年10月19日前(90天内)使其措施符合WTO义务。这意味着中国在SEP纠纷中曾依赖的“诉讼庇护所”和“杀手锏”威力将大打折扣。

如今,WTO裁决已尘埃落定,中国政府已表态将认真评估裁决并寻求妥善应对。无论选择全面整改还是技术性合规,有一点是肯定的:中国企业不能再寄望于国内法院的一纸禁诉令即可让海外诉讼偃旗息鼓。

在这一规则重塑的浪潮中,中国的科技企业必须迅速调整战略:降低对国内禁诉令庇护的依赖,在海外法庭正面应诉;强化全球专利组合和许可策略,将法律对决转化成商业合作;更重要的是,中国司法界和产业界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形成与改革,争取国际话语权,倡导建立跨境协同审理机制或全球FRAND费率确定机制,从“规则跟随者”转变为“引导者”。

中美科技暗战早已超越技术本身,演化为一场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高点的争夺战。在多边规则与国家核心利益的交织下,如何进退有度,将考验中国下一阶段的战略智慧和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