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法院“改判诺贝尔化学奖”:到底谁发明了精准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

诺贝尔奖级别的“发现”,却无法有效取得核心专利,获奖者却并非“发明者”,这使得2020年的诺贝尔化学奖成为历史上最具争议的诺贝尔奖之一。

因开发了精准基因编辑技术CRISP-Cas9而获得2020年诺贝尔化学奖的法国科学家埃玛纽埃尔·卡彭蒂耶(Emmanuelle Charpentier)和加州大学詹妮弗·杜德纳(Jennifer A. Doudna)(以下简称CVC团队),在全球主要知识产权法院和专利局眼中,却并非该技术的发明者。她们赖以摘取桂冠的“基因魔剪”CRISPR-Cas9技术,其核心专利正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着倒塌的风险。

继欧洲、美国市场遭遇重挫后,战火烧至中国。

2025年9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纸判决,让CVC团队在中国的核心专利(专利号ZL201380073474.6)岌岌可危。法院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此前维持该专利有效的决定,并要求重新审查。

这不仅仅是一场诉讼的失利,更是对一项诺奖级发明商业价值根基的撼动。从欧洲的主动撤退,到美国的优先权争议,再到如今中国的司法重审,一个问题愈发清晰:一项伟大的科学发现,离一项无懈可击的商业专利之间,究竟隔着多远的距离?

一场“致命”的疏忽:失落的优先权

要理解CVC团队的困境,必须回到2012年。那一年,CRISPR技术的研究如同F1赛场上的生死时速,CVC团队与华人科学家张峰及博德(Broad)研究所的团队几乎是并驾齐驱。

专利法竞争的核心,是“优先权日”,谁能以最早的申请日期,覆盖最完整的技术方案,谁就掌握了定义游戏规则的权力。

CVC团队在2012年5月提交了第一份临时申请(P1),这是他们主张权利的基石。然而,这份奠基性的文件却存在两个“致命”的漏洞,也成为了日后所有对手攻击的“阿喀琉斯之踵”:

  1. 从“试管”到“活细胞”的鸿沟:P1中的实验数据,全部是基于体外(in vitro)环境,也就是在试管中完成的。但CRISPR技术的真正价值在于其能进入复杂的真核细胞(如人体细胞)中进行精准编辑。在专利审查者眼中,体外成功并不必然意味着在复杂的细胞环境中也能成功,这中间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技术障碍。而张峰团队恰恰率先证明了这一点。
  2. 遗漏的“导航密码”PAM序列:CRISPR-Cas9系统要能准确找到并切割目标DNA,需要一个名为PAM的短序列作为“路标”或“导航密码”。没有它,Cas9蛋白就像一个没头苍蝇,无法识别目标。令人扼腕的是,CVC团队在P1文件中完全没有提及PAM序列的存在和功能,这一关键信息直到后来的论文和P2申请中才被补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次的判决理由,与欧洲专利局(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裁决逻辑如出一辙,直指这两个核心缺陷。法院认为,在真核细胞中的应用效果和PAM序列的必要性,都是在P1申请日之后才完成的技术贡献,因此,涉案专利不能享有P1的优先权。

失去了最早的优先权,CVC的专利就如同失去了地基的大厦,不仅要面对张峰团队更晚申请但方案更完整的专利挑战,甚至还要面对自己之后发表的论文所构成的“现有技术”的威胁。

全球“败退”:从“丢卒保车”到被动应战

中国的这次司法裁决并非孤例,而是CVC团队全球专利战线溃败的一部分。

2024年底,欧洲专利局的上诉部门对其两件核心专利给出了毁灭性的初步意见,认为其不具备专利性。嗅到败局气息的CVC团队,做出了一个令外界颇为惊讶的决定——主动撤回这两件专利。

这并非认输,而是一种典型的“丢卒保车”策略。与其等待上诉委员会下达最终的负面裁决,给整个专利家族留下无法抹去的“污点”,不如主动撤回,避免该判例影响其他正在申请或审查中的相关专利。这是一种止损,也是一种无奈。

紧接着在2025年5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也在关键的优先权争议中,做出了不利于CVC的裁决。

从欧洲到美国再到中国,全球三大主要经济体的专利审查与司法机构,对这一核心技术专利的认定标准表现出了惊人的一致性。这背后,折射出的是全球高科技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趋同与成熟。


中美欧知识产权保护的“三国演义”

CRISPR专利之争,如同一个绝佳的放大镜,让我们得以窥见中国、欧盟和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上的异同与趋势。这三大经济体代表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水位,它们的规则深刻影响着全球创新格局。

1. 美国:从“先发明”到“先申请”,强调“充分公开”

美国曾是世界上少数采用“先发明主义”的国家,即谁先做出发明,谁就拥有专利权。旷日持久的CVC与张峰团队的“干涉程序”(Interference Proceeding)正是这一制度的产物,旨在确定谁是“真正的”第一发明人。然而,自2013年《美国发明法案》(AIA)生效后,美国已转向全球通行的“先申请主义”。

尽管如此,美国专利法对“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和“可实施性”(Enablement)的要求极为严苛。这意味着,申请人必须在专利文件中清晰、完整地描述其发明,并提供足够的信息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复现。CVC的P1申请之所以在美国受挫,正是因为它未能“充分公开”在真核细胞中实施的技术方案以及PAM序列这一必要特征,不满足“书面描述”的要求。

2. 欧盟:严防死守“新增内容”,追求法律确定性

欧洲专利局(EPO)以其审查的严谨性和对法律条文的严格解释而著称。其中,“禁止新增内容”(No Added Matter)原则是其核心审查标准之一。该原则要求,修改后的专利申请或授权后的专利,其保护范围不能超出原始申请文件所公开的范围。

CVC试图将P2申请中关于PAM序列和真核细胞应用的内容,纳入基于P1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中,这在EPO看来是典型的“新增内容”。EPO的逻辑是,P1申请时,发明人并未完成这些发明点,因此不能在后续程序中“追认”这些内容并同时享受P1的优先权日期。这种严格的审查逻辑,旨在最大限度地保证专利授权的法律确定性,避免专利权人利用模糊的早期申请来“圈占”其当时尚未完成的发明。CVC在欧洲的主动撤退,正是对这一严格规则的现实回应。

3. 中国:与国际接轨,司法审查日趋成熟

长期以来,外界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刻板印象。但CRISPR一案,清晰地展示了中国专利制度,特别是司法审查水平的巨大飞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理由,无论是关于“优先权”的认定,还是“说明书是否充分支持权利要求”的判断,都与美、欧的审查逻辑高度一致。这表明,中国《专利法》在“新颖性”、“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等核心授权条件上,已经完全与国际主流标准对齐。

更重要的是,此次判决由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体现了中国在IP领域的司法专业化程度。法院不再是简单地确认行政机关的决定,而是基于对复杂技术事实的深入理解和对法律精神的精确把握,进行实质性的司法审查。这向全球创新主体传递出一个明确信号:在中国市场,无论是诺奖得主还是普通发明人,都必须在统一、严格且专业的知识产权规则下参与竞争。投机取巧或存在瑕疵的专利申请,即便侥幸获得授权,也难以经受住司法程序的考验。

结语:光环褪去,规则至上

CRISPR专利的全球“围剿战”远未结束,但其启示已然深刻。科学上的“第一个发现”与专利法上的“第一个发明”之间,存在着一条由严谨的法律规则和完整的技术证据铺就的鸿沟。诺贝尔奖的荣光,可以载入史册,却无法替代专利申请文件上任何一个缺失的关键技术特征。

对于中国的创新者而言,这堂“诺奖级的公开课”价值千金:在基础研发的竞速赛中,不仅要跑得快,更要跑得稳。一份高质量、无瑕疵的专利申请,其价值在未来的商业竞争中,可能远超一篇顶级期刊的论文。

因为在商业的世界里,最终定义胜负的,往往不是科学家的光环,而是法律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