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 知产未来 2026年2月19日 08:40
文/王国华
法院知产保护水平极度下降:何时探底
——基于商业维权异化与司法规制失衡的深层省思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出现了一种吊诡的现象:一方面,顶层设计持续强调“严格保护”不动摇,惩罚性赔偿制度写入法律,个别案件甚至屡创判赔额新高;另一方面,广大创新主体和合规企业的体感却是“保护水平在下降”。这种“宏观叙事”与“微观体感”之间的撕裂,并非空穴来风。当“批量案件”异化为商业逐利的工具,当法院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选择“和稀泥”式裁判,当地方保护主义的暗流再度涌动,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水位正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降低。
问题的核心并非法院不愿保护,而是“如何保护”以及“保护谁”的底层逻辑发生了偏移。以规制商业维权为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侵权行为的变相纵容,甚至对以创新为支撑的正常维权形成了挤出效应。这种趋势若得不到根本扭转,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石将面临侵蚀风险。
一、探底之痛:保护水平下降的典型症候
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滑坡,并非体现为法律条文的退步,而是体现在司法裁判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效果上。
第一,批量案件污名化,殃及正常维权。 近年来,商业维权案件数量激增。数据显示,有公司自2017年开始在全国启动专利维权,截至2019年底已结案一审诉讼高达2166件,覆盖25个省市区。这种现象确实占用了大量司法资源,也催生了“碰瓷式维权”等权利滥用苗头。然而,司法界的反应出现了矫正过枉的倾向——将“批量维权”简单等同于“恶意诉讼”,对提起批量诉讼的权利人预设负面立场。殊不知,对于快消品、家居用品等领域的权利人而言,侵权者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的小商品市场,批量诉讼是遏制渠道侵权的唯一有效手段。将“数量”作为认定恶意的隐性标准,导致许多正当权利人在维权时面临“举证门槛提高、判赔额度降低”的窘境。
第二,合法来源抗辩滥用,架空终端保护。 司法实践中,大量终端销售商以“合法来源”为由请求免责,部分法院为快速结案,对这一抗辩的审查流于形式。只要被告能出具一张送货单或一份简单的进货合同,即便无法追溯生产者,也被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实质上将维权成本全部转嫁给了权利人,迫使权利人必须跨越千山万水去寻找往往隐匿于地下工厂的“生产者”。其结果是,终端市场盗版产品明目张胆地销售,因为销售商深知“即使被抓也不过是停止销售,无需赔钱”。
第三,地方保护主义抬头,裁判尺度失衡。 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一些地方政府对本地纳税企业的“呵护”心态折射到司法领域。外地权利人起诉本地企业的案件,不仅审理周期被人为拉长,判赔金额也普遍偏低。有数据显示,不同地区法院针对同类商业维权案件的判赔率差异悬殊,广东、江苏法院判赔率在40%-50%左右,而北京、上海等地判赔率仅在14%-20%之间。这种因地域而异的裁判标准,不仅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更给当事人留下了“挑选法院”的操作空间,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资源的错配。
第四,维权成本高企与赔偿额低的倒挂。 尽管个别案件出现了千万级甚至上亿级的判赔,但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创新企业而言,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证据保全难、判赔金额不足以覆盖维权成本仍是常态。有律师指出,“维权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现象长期存在,侵权司法判赔金额偏低,导致创新成果无法获得实质保障。当维权成为一项“亏本的买卖”,企业的创新动力必然受到抑制。
二、根源之问:司法政策调整与价值取向偏移
保护水平的下降并非偶然,其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与政策成因。
直接诱因在于对最高院批量案件指导意见的误读与泛化。 为规制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批量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文件,意在打击那些以“非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进而启动批量诉讼的“专利蟑螂”行为。然而,这一政策在传导至基层法院时发生了异化。部分法院为追求结案率,将“规制恶意诉讼”简单等同于“压缩批量案件赔偿额”,甚至对明显具有事实基础的侵权诉讼也采取“一锅端”式的低判赔。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使得真正拥有高价值专利的权利人深受其害。
深层症结在于“恶意诉讼”认定标准的模糊化。 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于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判断要素尚无具体规定。由于实体规定的缺失,法院在判断何为“恶意”时,往往依赖自由裁量。一些案件中,只要原告在起诉时持有形式有效的权利证书(如外观专利),即便该专利稳定性存疑,法院也难以直接驳回。这种模糊地带,给了投机者可乘之机,也让法官在面对批量案件时倾向于“矮子里拔将军”——以低判赔换取调解撤诉,以求案结事了。
根本矛盾在于司法资源配置与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之间的张力。 2025年,全国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和权属、侵权纠纷分别增长30.4%和3.7%。案多人少的矛盾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尤为突出。面对汹涌而至的案件,法官疲于结案,难以投入精力挖掘精品案例、打磨裁判规则。在这种背景下,“快审快结”成为首要目标,而裁判的精细化和威慑力只能退居其次。
三、探底反弹:重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路径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探底”不应也不能成为常态。要扭转这一趋势,必须从政策调整、规则细化和价值回归三个维度发力。
(一)政策纠偏:重新校准批量案件审理导向
首要任务是修改或废止不适应现实需求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对现行的批量案件审理指导意见进行评估,明确区分“商业维权”与“恶意诉讼”的界限。不能因为案件数量多就推定权利人“动机不纯”,也不能因为被告是个体工商户就默认其“无需重罚”。
同时,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旗帜鲜明地保护正常市场秩序。 文件应当明确:凡是基于真实有效的权利基础、针对实质性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无论案件数量多少,均应获得与其侵权行为性质相匹配的司法救济。特别是对于能够证明其投入研发、实际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法院应当给予“强保护”预期,让创新者敢于维权、乐于维权。
(二)规则细化:构建“正常维权”与“不正常维权”的识别体系
从权利基础维度区分。 对于持有权利稳定性高的发明专利、长期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维权行为原则上应推定为“正常维权”。法院不应仅因其启动批量诉讼而降低判赔标准。相反,对于那些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以投机为目的囤积的知识产权,法院应主动审查,必要时依据《专利法》要求权利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从行为目的维度区分。 要考察权利人提起诉讼的真实意图。如果其目的在于制止侵权、填平损失、收回研发投入,属于正当行权;如果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强迫他人支付远超正常许可费的“和解金”,或利用诉讼干扰竞争对手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则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前者,法院应加大保护力度;对于后者,应依法认定恶意诉讼并判令赔偿对方损失。
从损害后果维度区分。 对于侵权行为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的被告,应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不能因为被告是终端零售商就一律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对于那些无法追溯生产者的销售商,如果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避免“合法来源”成为侵权者的保护伞。
(三)价值回归: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治理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应加强审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针对当前判赔额地域差异过大、合法来源抗辩适用标准不一等问题,最高院应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细化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赔偿计算的考量因素,压缩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特别是对于恶意侵权、源头侵权行为,要形成“高压震慑”的裁判导向。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探底”之声,是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种种乱象的警醒。这并非全盘否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巨大进步,而是呼吁在关键时期进行必要的价值校准和政策回调。极个别案件的高判赔无法掩盖整体水位下降的现实,同样,少数商业维权者的投机行为也不应成为降低整体保护水平的理由。
“何时探底”的答案,取决于我们何时能够真正区分“正常维权”与“不正常维权”,何时能够摆脱对“案件数量”的恐惧而回归对“权利本质”的尊重,何时能够打破地方保护的壁垒而重塑全国统一市场的法治基石。知识产权保护没有回头路,期待司法这最后一道防线,能够早日企稳回升,为创新者撑起一片晴朗的天空。
本文作者王国华律师介绍
王国华律师是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深耕知识产权法律领域,曾出版《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解析》《知识产权常见典型问题问答》等专著,成功代理数百起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行业影响力。其带领的团队获“十佳优秀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团队”等荣誉,承办的多起案件入选十大知产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