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英伟达下跌3.2%,市值缩水到4.86万亿美元,而苹果则保持上涨势头,市值4.90万亿美元,成功超过英伟达,重回全球市值第一的位置。
但是作为全球最大的一家公司,苹果在专利上的策略屡屡遭受诟病。2024年,一篇《苹果在中国的“反向劫持”》在国内外引发广泛关注。当时列举了苹果在华的四起专利被告案件作为示例,展示苹果在中国的专利案件往往能够获得更长的审理周期,而这种平均长达十年审理依然无法结案的状态,显然对于拖延付款的一方是有利的,但是对于需要创新反哺的一方无异是掐断了持续创新的资金链,导致抑制了创新。

苹果在中国的四大案件(2024年制)
对于苹果的这一行为,IPWatchdog的创始人Gene Quinn曾经在推荐的一篇文章中,深入的分析了苹果是如何通过实施专注于联邦司法和行政机构的博弈程序的公司战略,来意图贬低专利权,从而赚取了数万亿美元的。并认为苹果在过去二十年对全球创新增长是扼杀的。

对于这一话题,包括很多知名的国外知识产权界人士,都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这是苹果在全球专利策略的一种,不光中国,美国和欧洲的专利持有者都有类似的感觉。

终于,在过去的半年,中国法院在处理苹果在华专利侵权案件上,采取了更为积极的态度,仅在上半年公开的苹果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数量就在明显上升。最突出的就是那四起备受关注的长期未结的案件中,已经有了三起作出了决定性的裁决。

先是今年1月,最高法院公布了美国GPNE诉苹果案的二审判决,最终认定GPNE被动成为GPRS标准的必要专利并非标准必要专利,苹果不侵权,因此驳回了GPNE的上诉。代理本案的德恒深圳在2022年代表苹果一审胜诉时,曾经发布过案件情况通报,这起案件中涉案金额达9亿元。在此之前,GPNE已经与诺基亚、思科、三星、黑莓、华为、LG等几十家公司签署了44份许可协议。但是在苹果的十多年的坚持抵制下,该案在中国终被法院认定不是标准必要专利且不侵权。而代理本案的德恒深圳正是代理LV诉茉莉奶白案代表LV的律所。
此后,在任晓平诉苹果侵犯锂离子电池案中,经过8年多的审理,在苹果两次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均被驳回的情况下,法院依然未能作出判决,最终在2026年6月对该专利的第三次无效挑战中,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这第三次无效也整整经历了五年的时间,远超一般案件半年即可结案的周期。
第三起案件是小i机器人诉苹果Siri侵犯专利案,该案更是从2012年开始,经过14年,法院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苹果不侵权。其中原告用8年的时间维护了专利的有效性,此后在确认专利有效后,又经历6年,期间再次耗时多年又确认了专利有效性后,才作出不侵权的决定。
仅这三起案件,就充分暴露了苹果每次都能利用制度进行最大限度的拖延。相比于宁波中院近日在禾赛科技诉图达通案中,仅用时七个月即作出一审判决,且并不用等专利局对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决即可作出一审来看,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是有能力在短期内审结的。然而苹果案无一例外的都是用尽了所有的制度和程序红利。
这也是苹果案为何饱受非议的原因。
就在近期,英国最高法院也对Optis诉苹果案进行了三天的开庭审理。在Optis提交给法院的答辩状中,明确指出了法院已经认定苹果的整套谈判诉讼策略构成反相劫持,表现为“谈判策略、诉讼对抗、定价扭曲和配套施压”等。
例如,首先是底层谈判的反向劫持行为,苹果形成固定标准化反向劫持谈判策略:拒绝接受全球整体专利包许可,强制要求专利权人逐件、分国别单独举证专利有效且构成标准必要专利;从不主动对接SEP权利人,仅被动等待对方上门维权,且面对对方提供的专利比对材料一概否认专利必要性与有效性,通过无限搁置实质议价抬高权利人维权成本,逼迫对方妥协。同时苹果内部战略明确,通过谈判刻意压低合作费率、要求对过往侵权销量大幅减免费用,还坚持仅以基带芯片为计费基数,刻意制造大量偏低的许可协议用作后续诉讼举证。
其次是讼程序的反向劫持行为,诉讼过程中苹果存在多重拖延、对抗性行为:即便法院已认定其产品侵权,仍拒绝承诺接受法院裁定的FRAND许可,甚至以退出英国市场相要挟;一边援引ETSI规则要求法院不得下达禁令,一边拒不配合FRAND定价流程,法院为此增设专项庭审审理该矛盾。此外苹果同步发起美国平行诉讼,利用跨法域程序拉长纠纷周期,一审、上诉法院相继作出费率判决后仍持续上诉至最高法院,持续延后付费节点,不断加重Optis的诉讼负担。谈判中苹果还会深挖权利人经营困境、反复索要海量技术材料,消耗对方人力资金以换取低价。
第三是借商业议价与施压手段人为扭曲许可价格、制造无效参考样本。苹果依托自身市场规模与强势谈判地位系统性压低SEP许可对价:谈判时凭借出货体量大幅压价、要求对历史侵权销量大幅减免费用;其内部战略更是刻意谈判出大量低费率许可协议,用于后续各类SEP诉讼举证,人为拉低行业公允费率基准。除此之外,苹果还配套实施商业施压手段,主动摸清权利人资金困境借机压价,并要求对方针对每件专利、每代产品反复提交海量技术比对材料,通过冗长质证消耗对方时间与资金,逼迫专利权人接受偏低的许可条件,由此签订的全部许可均受反向劫持行为干扰,不具备FRAND公允参考价值。
但是从目前中国法院公布的上述几起案件的判决书来看,并没有像英国法院那样对于苹果许可谈判行为进行更多的认定,这也就忽视了相关中国案件为何在中国要经历平均10年的审理才有可能作出裁决的现实问题。
不过好在中国法院也已经认识到这一问题,正在对过去的旧账进行重新校准,加快对苹果案件的审理。虽然上述三起案件,结果都是对苹果有利,但是从近日公布的另一起驳回苹果上诉,反而是再次维持居永明锂离子电池专利有效的案件中,也能够看到苹果系列案正在以更为开放的心态来处理历史积压问题,而对于这一敏感话题,相关判决书能够如期公布,接受公众审视,也是不小的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