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 PRIP Research 2026年7月21日 10:31北京
2026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2024)最高法知民终562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终审判决(判决书全文),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正式驳回原告针对苹果公司多款搭载ApplePay功能iPhone机型提出的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产品的禁售诉求。
本案涉及名为”行动装置、虚拟有价物的转换系统及转换方法”的发明专利201310049634.1,原始专利权人为蔡毓芬、周一芬,专利聚焦NFC近场通信、实体电子卡虚拟化转换技术,覆盖手机终端卡片数字化、个人化信息传输、虚拟卡替代实体卡等核心技术方案。
本案也是国内首个披露的针对苹果支付发起的专利诉讼,苹果公司曾对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在2021年11月26日作出的决定中,合议组认定专利权人在修改的权利要求1-27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有效。因此,苹果公司通过无效专利来解除风险的努力未能成功。

根据判决书显示,本案民事侵权诉讼方面,取得涉案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的某甲公司,以苹果公司多款搭载ApplePay功能的iPhone机型(涵盖iPhone7至iPhone12全系列机型)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苹果相关运营、销售主体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全面禁售涉案iPhone机型,同时承担维权合理开支。
涉案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被许可人为某甲公司,许可期限从2020年10月1日到2023年9月30日,此后又变更到2028年9月30日,双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包括对侵权处理的约定,某甲公司可以与被侵权方进行交涉及诉讼权利。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专利技术特征解释、ApplePay技术方案与专利方案是否等同展开激烈争议。原告主张涉案专利“电连接”涵盖ISO14443标准NFC非接触无线连接,苹果手机NFC模块、基带控制架构、卡片虚拟化功能完全匹配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专利侵权;苹果方则辩称,ApplePay内置钱包APP、令牌Token加密传输、验证逻辑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存在本质区别,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法院结合专利说明书、审查档案、行业通用标准作出界定:首先,认可涉案专利“电连接”同时包含ISO7816接触式连接与ISO14443 NFC非接触连接,苹果手机NFC模块、终端硬件架构、信息存储模块等硬件技术特征与专利方案一致;其次,明确二者核心技术差异,涉案专利核心逻辑为依托外接电子装置生成专属验证码,经网络平台校验后,完整下载对应实体卡的专属应用程序及全部个人化信息,实现虚拟卡替代实体卡功能,而ApplePay绑卡流程中,钱包APP为手机预装程序,无需网络下载,且卡片个人化信息在验证前已部分载入终端,短信激活码仅用于启用卡片功能,并非专利限定的“下载权限校验验证码”。
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iPhone产品的ApplePay技术方案,在验证码功能定位、个人化信息传输时序、应用程序获取方式等核心技术特征上,与涉案专利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未全面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原判,正式驳回针对搭载ApplePay功能全系涉案iPhone机型的禁售请求。
这是苹果公司在华专利案件近半年来又一个完结的案例,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美国GPNE v 苹果侵犯GPRS标准必要专利案,小i机器人 v 苹果Siri侵犯专利案中,均做出涉案专利不属于标准必要专利或是不侵权的判决。此外,在两场与苹果有关的锂电池专利侵权案中,最高法院在香港居民居永明 v 苹果侵犯重复充电锂离子电池案中,驳回苹果上诉维持涉案专利有效;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任晓平 v 苹果侵犯锂电池案中,在历经苹果两次无效未果的情况下,又历经五年审理,被一疑似稻草人的请求人挑战下判决涉案专利无效。另外,在发码行 v 苹果“扫一扫”案中,最高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无效。
如果算上本案,也就是在过去六起重要的苹果在华专利侵权案中,苹果获得了五场胜利,另一场居永明案虽然获得专利权维持有效的裁决,但是基于以往苹果案中大多数专利都被认定苹果不侵权,因此该案未来前景未知。
所以,另外一场还在进行中的西电捷通 v 苹果案,成为仅剩的为数不多的苹果在华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人能否获得预期结果的案件。本案今日正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GPNE v 苹果案——苹果公司代理律所及律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崔军(一审崔军为德恒深圳),金杜律师事务所:徐静,赵林琳;GPNE代理律所及律师,万商天勤:王志明,刘宇光。
小i机器人 v 苹果案——苹果公司代理律所及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杨璞,谷利云,管星;小i机器人代理律所及律师,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袁洋,林文蕾。
居永明 v 苹果案——苹果公司代理律所及律师,汉坤律师事务所:罗睿,戚佳玥;居永明代理律所及律师,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严久利。
发码行 v 苹果案——苹果公司代理律所及律师,汉坤律师事务所:罗睿,董晓;发码行代理律所及律师,未公布。
任晓平 v 苹果案(专利无效)——苹果公司代理机构及通信人,汉坤律师事务所:罗睿,陈勰,疑似稻草人代理机构及通信人,奋迅律师事务所:陈允;任晓平代理机构及通信人,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金杨,王大方。
西电捷通 v 苹果案(管辖)——苹果公司代理人及律师,方达律师事务所:杨璞,张焕宇;西电捷通代理律所及律师,未公布。
某甲公司 v 苹果案(ApplePay)——苹果公司代理律所及律所,方达律师事务所:杨璞;某甲公司代理律所及律师,三友知识产权:党晓林,之于行知识产权:何志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