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 PRIP Research 2026年7月15日 23:59
作者 :黄莺
最近两年,围绕标准必要专利SEP的国际研讨会越来越多,仅在刚刚过去的六月,就有多场引人关注的国际会议都在讨论。从米兰的塞多纳全球知识产权大会(9-10日),到圣地亚哥举办的IPBC全球大会(15-17日),再到同样在圣地亚哥举办的全球标准领导力会议(18日),以及随后的里斯本专利与标准会议(19日),和慕尼黑举办的第14届IP和竞争论坛(23-24日)。各场会议几乎涵盖了当今治理标准必要专利的大部分主流企业、律师、学者和各国法官,尤其是米兰、里斯本和慕尼黑的会议,多国知名的SEP审判法官均有参加,就连中国也罕见派出现任法官参加,足见SEP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可以链接技术互通共享和专利合作共赢的语言,已经成为与各国技术、经济、金融和贸易密切关联的核心要素。尤其是在当今这个全球化处于动荡分裂的关键期,成为为数不多的依然表征全球处于一体化纽带的符号之一。
在这些会议的讨论话题中,无论实施人、权利人,还是中立方,大多数的呼声都聚焦在标准必要专利当下治理中出现的碎片化诉讼,以及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对创新的威胁等方面,因此如何解决SEP许可中的定价博弈,界定FRAND行为,正确理解禁令救济,从而保持这一制度对创新的持续激励,成为共同面对的议题。
在这些争议中,一个藏在背后的声音实际上一直在发问:过去数十年建立的国际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制度是否应维系?传统的专利许可体系是否正在瓦解或将重构?
回顾过去近20年的全球专利许可市场,先是围绕智能手机产品,后扩展到更广的物联网、视频编解码等领域,在许可规则上逐渐从局部争议走向全面争议,从商业合同实现占主流到第三方居间裁判成为必选,种种现象实际上都在撕裂和瓦解既有的专利许可体系。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今年四月发布的《特别301报告》中,首次增加了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专题关注,新增“知识产权与标准”章节(新增全文),重点对当前标准必要专利所引发禁诉令、设定专利费率和禁令救济、许可谈判小组等问题表达了关切。
表面看这是美国对于英国、中国等国近年来在标准必要专利方面采取一些裁判到导向的不满,认为这些趋势可能会不当的损害美国创新者的利益,实际上这背后展现的是全球SEP治理重心在不断偏移。
正如最近欧洲专利局发布的一份《FRAND条款确定方法:全球判例法中的证据》报告中对全球65份SEP的FRAND裁决的统计发现,全球在FRAND费率裁决上正在从2015年前以美国、日本等为核心,到后来的英国、中国和印度为主要中心的趋势转移。
而从产业的直接感官来看,其实只有两个明显的阶段,一个是美国主导费率裁决的时期,另一个就是2020年英国法院在UP v 华为案中首次确立了裁决全球费率之后,中国其实一直都贯穿在这个过程中,只是从最初的相对弱小和保护本土更多一些,逐渐成长为具备更加客观、公正的SEP全球治理能力。
如果说美国为主的治理阶段还只是针对个别案件的局部争议,那么到了英国法院2020年接手后,就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全面争议。而就是这个跨越,正是让很多业内人士所担忧的传统专利许可体系是否会崩盘的核心原因。
究其根源,就是英国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一些创新和突破。如一国法院可以裁决全球许可费率,可以授予临时许可而引发的实质为禁诉令的争议,尤其是对他国禁令救济制度的干预等,正在越来越多的吸引当事人抛弃既有国际贸易中许可合同的约定,转而向法院等第三方机构寻求新的裁判。这也是2020年之后,SEP治理出现了争议全面升级的根源。在英国法院的带领下,中国法院也迅速跟进,这增加了越来越多的争议试图寻求第三方裁判而非商业谈判解决的几率。这种方式在不同人看来,有利有弊。
不赞成者认为这种方式的争议解决效率和对创新反哺周期正在被不断拉长和消耗。正如爱立信的知识产权政策与合规副总裁Patricio Delgado近日在博客中所表提到的观点,时效性的缺失是权利人抗拒临时许可的关键因素,商业合理性的争议解决周期应为1-2年,但英国司法实践中,两起关键的打到最高法院的代表性案例,UP v 华为案耗时六年,Optis v 苹果案打了七年还未有结果。
现实中,英国法院试图通过一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来推进当事双方的许可效率,结果却恰恰相反。也就是说如果有大面积的SEP争议最终是由这一方式来解决,那么创新体系的良性发展将会遭到不利影响。不仅效率并未显著提高,反而引入了更多难以调和的矛盾。
这一点在中兴通讯和三星的全球诉讼案中展露无遗,英国、中国不仅作出了相差很大的费率裁决结果,甚至连一向不掺和费率的德国法院和UPC法院都在间接的给出合理费率的建议,因此这种各自为政、盲人摸象的解决方式,不仅没能促使当事双方的和解,反而是加剧了矛盾冲突。至今依然未见三星与中兴通讯达成和解。这与以往案例中,法院作出费率裁决后不久双方即可达成和解的惯例,也相去甚远,说明矛盾没有消退,反而是升级了。
或许正是这些现实问题,导致英国法院也不得不在宏碁/华硕 v 诺基亚案中,第一次明确表态支持由超国家法院的国际仲裁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这可以认为是英国法院在2020年之后冒进探索SEP治理方式后,首次间接的“承认”了现有的多国治理体系的确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
法院可以随时转向,但是由此所引发的蝴蝶效应却难以在短期内消散。换句话说,还是会有很多当事方希望由法院来确定一个费率,而不是通过商业谈判来解决。正如企业专利观察今天在英文平台发布的Snap已向英国法院对流媒体专利池VDP的规则起诉了杜比和Access Advance的分析,如果和公认的诺基亚的许可费率要高于专利池单位费率相比,Snap既然在今年1月与诺基亚达成了许可,但是现在却可能试图向英国法院试图寻求一个对相对较低的专利池的费率主张。
这种情况的存在,其实就是所谓的机会主义和鸵鸟心态。根源就是法院总是给予外界一种——“我可以裁”——的立场,那么就会有企业不断寻求这一途径。
此外很多实施人认为,只有法院裁决后才是愿意承担的最终结果,这种“等靠要”的思想随着形势的转变正在落伍。因为其忽视了当下全球许可的规则正在被一种暗流所推动,无论是EPO发布的报告,还是英国最高法院近期审理Optis v 苹果案中六家提出法庭之友的企业所提到的核心观点,其实都是在进一步推动“可比许可”的方式成为主流,而非“自上而下”法。
核心逻辑很简单,因为“可比许可”是真实商业环境中成交的记录,是受到外部影响最小的可借鉴参考。但是这种可比许可,并不只是对权利人有利,对于实施人来说是平等的。
实施人如果能合理评估对价,抢先与要价过高的权利人签署符合实施人预期的许可协议,同样会成为有利的可比证据。例如近期手持POS厂商Verifone在与爱立信诉讼的过程中,却先与OPPO签署了协议,这很有可能就是OPPO的许可更为合理,这是Verifone所需要的可比。
因此,实施人并不总是被动,也完全有可能将被动变成主动。只是更多的实施人相对于SEP许可经验更丰富的权利人,缺少主动识别专利价值的能力,因此法院成了他们最后一道屏障,而最终法院的裁决不排除会有比其主动寻求许可还要高的情况。
现实中另外一个可能引发现有专利许可体系瓦解的现象是,国家法院未能尊重和执行仲裁裁决,无论这些裁决的原籍国如何。提出这一观点的是美国Dinsmore & Shohl LLP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Brian O’Shaughnessy,他在最近的一篇讨论同样话题的文章中明确表示:
“当各方在专利许可中同意FRAND条款时,这些承诺应得到尊重和维护。当他们同意有约束力的仲裁时,由此产生的裁决应得到法院的尊重,无论当事方的国籍如何。当一方停止付款或试图单方面修改协议条款时,法院仍应按照书面协议执行合同。
否则,将通过否定各方经过仔细的、推定为善意的谈判所达成的承诺和期望,从而破坏国际贸易。
缔约自由,以及对这些安排的可靠执行,是成功和繁荣经济的基础。”这也是西方贸易体系中,为何长久以来非常尊重合同法的一个典型缩影。他们将专利许可视为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商谈的合同协议,合同中对于细节和争议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有争议,法院用最简单的方式来裁判合同即可。
然而对比现在的SEP治理,各国法院的审理边界已经大大超出了这一范围。于是法院和仲裁与合同的冲突,也是当下SEP治理越来越复杂的原因。
基于这一点,企业专利观察在之前的评论中就有分析,包括一些典型的仲裁案例,回过头来看,如果无法执行那么对SEP治理就是负面影响。例如涉及到苹果和三星两大科技巨头的仲裁案,两家公司都存在未能完全遵守的情况:如西电捷通诉苹果案,就是在苹果主动提出香港国际仲裁且作出决定后,苹果依然未能依照仲裁履约,反而是继续寻求向法院来裁决,由此导致后续长达多年的专利诉讼纠纷。
再如三星与InterDigital完成国际仲裁后不久又传出三星对仲裁结果的反悔,不过目前没有双方就该问题诉诸法院的消息,这一点比苹果要好一些。这些其实都是破坏现有国际专利许可体系的负面案例。
Brian最后在他的文章中给出了他的立场和观点:SEP许可框架支撑了数十年的创新、投资和广泛的互操作性。保持这一进步需要维护商业所依赖的简单期望:当各方达成交易时,他们必须遵守。如果不遵守,法律将确保该协议能够被可靠地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