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 :企业专利观察
作者:吴征
2024年8月2日,人民法院公告网发布了两则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件公告信息。信息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上诉人西安西电捷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电捷通”)与被上诉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原审被告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的两起案件,并向西电捷通发出两起案件(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1号、(2024)最高法知民辖终142号应诉通知书。


两起案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做出的两份裁定(2022)陕01知民初775号,(2022)陕01知民初776号中,应当是做出了对西电捷通不利的管辖裁决,这样才会导致西电捷通继续向最高院上诉。
不过按照常理来看,西电捷通起诉苹果侵犯专利权的案件,首选的起诉地应当就是在西电捷通的经营所在地西安。与之相对,苹果在中国的倾向法院一般是外企聚集度较高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从这一点来推测,一审中,西安中院应当是认为西电捷通诉苹果的案件,在西安没有连接点?因为相关判决并未对外公开,目前还并不清楚其中的裁判理由。
不过从一审到最高院受理的案号中的年号来看,仅这一个管辖权之争,就打了至少两年。这显然对于苹果这样更希望穷尽司法手段的大公司更有利。
实际上,这则消息的背后,还透露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上半年高调的以西电捷通 v 苹果案,并判决赔偿1.43亿元作为一个典型案例来宣传:
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介绍了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会上,在加强民营企业科创成果司法保护上,提到“今天发布的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43亿元,有力维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权”。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100件典型案例》中,第二部分“加大保护力度案例”中,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2022)最高法知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书)成为该部分中第一个典型案例。
但是这样的判决并未彻底解决西电捷通与苹果之间的所有专利纠纷。反而是双方之间的争议还一直持续存在,而且苹果之外,三星成为苹果的有利帮手,一起加入了挑战西电捷通专利的队列之中。
不过,截至今天的检索查询,在苹果和三星对西电捷通至少三件WAPI专利提出的多起无效挑战中,针对ZL200510041713.3专利的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3年1月18日做无效决定,结果是继续维持专利权有效。另一件ZL02139508.x的专利,在历经两年整的无效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终于在2024年6月5-6日,做出两份无效决定,合议组审理后认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

而对于第三件专利ZL200410006203.8,目前从开始无效也已经过去了两年多的时间,显示还在审理之中。
西电捷通与苹果的上一轮诉讼就打了七八年,目前来看,这第二轮的争议,恐怕按照目前管辖权异议和专利无效环节的审理情况,可能又是一个七八年。其中苹果、三星等公司完全可以依靠专利无效、行政一审、行政二审,管辖权异议等各种程序来延长诉讼时间,从而“拖延”交付专利费。
为什么苹果、三星这样的大公司敢于在中国司法管辖权区穷其“反向劫持”的手段,但是在欧美的更为严格的司法管辖区却“老老实实”遵守法规?
这一点,才是中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最应该引起警觉的地方。
像最近发生在中国大唐移动与三星之间的专利许可纠纷,双方在中国、德国都进行了诉讼,在中国案件还没有明显进展,专利无效的程序大多还没走完的情况下,仅凭德国法院对三星因侵犯大唐移动的4G专利而发出的禁令,就迫使了三星抓紧与大唐移动谈判,并最终达成和解。
与此类似,苹果在与Optis在英国的专利纠纷中,法官曾要求苹果做出成诺诺,一旦法院认定苹果侵犯了Optis的专利,就应当接受由法院裁定的FRAND许可证。苹果曾为此扬言,如果法院支持NPE,就终止iPhone在英国的销售,限制对用户的服务和升级,不过很快苹果就认怂了,承诺会接受英国法院的FRAND裁决。
其实像苹果这种国外企业对于中国和国外司法结果表现出不同,并不是个案。
张韬略,蒋瑶瑶在2019年发表在《知识产权》杂志上的一篇名为《专利侵权禁令范围之确定与德国经验的借鉴——兼评苹果公司对福州中院禁令的履行》文章中,就提到了苹果公司对于中国法院的禁令与德国法院的禁令,表现出两种高低不同的态度。
按照文中的表述,当年苹果在履行这两项禁令表现出来的差异,曾引起国内的热议,有人认为,苹果公司的做法是“德国法院的判决,照单全收,而国内法院的裁定,它拒不履行”。
造成这种现象的,我们难道只批判苹果么?
显然并不是,只有因为制度的不完善和法令的难执行,才会给予像苹果这样对于法律极为精通的公司,以可乘之机。
所以回到源头,还是要从我们自身上找问题。
这就像这两天前谷歌CEO施密特发言中所谈到的一些站在大公司视角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路,就是“抄袭”,然后派律师去擦屁股。
因此,回顾目前所有的科技巨头与中小创业者之间的有关专利和创新成果的纠纷,其实质就是大公司在衡量“偷窃的成本”与“法律的惩罚”之间的利益得失,如果偷窃知识产权,再派出法务和律师团队能以更低的成本解决纠纷,何乐而不为呢?
所以,只有严格的司法保护,一视同仁的司法保护,才是对中国和全球创新者有交代、有帮助的发展环境。而不应只是在高通与苹果的许可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对苹果发出诉前禁令,给予高通“禁令救济”,但是在中国的创新者与苹果发生同样的许可纠纷时,却几乎见不到中国法院给予中国创新者“禁令救济”,这就是典型的胳膊肘往外拐,典型的不平等。